(2017)川15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984号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中山生态园15幢1单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58130690。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577920。被告:曾义,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宜宾市中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