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人张某嫁妆(被子4床、床单14条、被罩2条、凉椅1套、茶几2个),张某已领取;张某返还王某案件款20000元,王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