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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人张某嫁妆(被子4床、床单14条、被罩2条、凉椅1套、茶几2个),张某已领取;张某返还王某案件款20000元,王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