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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清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高守约与卢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守约,卢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清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高守约,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卢起超,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高守约与卢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兴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卢起超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兴城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62170010******);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卢起超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兴城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账号:62170010*******);三、冻结被执行人卢起超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兴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7001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