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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雪山与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彭新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山,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彭新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002号原告:唐雪山,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普安县,被告: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住址:普安县七一饭店。经营者:杜兴琴,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彭新城,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唐雪山与普安县新城摩配批发部,彭新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雪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唐雪山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