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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文飞与程元斌盗窃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飞,郭自强,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苏文飞被执行人郭自强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苏文飞与郭自强、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自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文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28000元及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王静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郭自强、王静静共同负担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3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