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梅友书与梅友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友书,梅友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383号原告:梅友书,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友会,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梅友书诉被告梅友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友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友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友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占有原告51.06平方米的土地并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两家的土地连边,被告于2017年3月无故将原告的承包地挖成宽0.37米、长138米,面积约51.06平方米的一条沟。该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梅友会��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轮土地承包时,梅友书承包了地名为“四十亩地”(现为“三十亩地”、地块编码为00034)的耕地一块,该地为东西走向,东西长147.30米,西首地宽应为9.50米,东首地宽应为9.40米。梅友会以当时的户主梅庆发(梅友会的父亲)名义承包了地名为“四十亩地”(现为“三十亩地”)的耕地一块,该地为南北走向,南首与梅友书的土地搭界。该地南北长应为65.30米,北首地宽应为9.40米,南首地宽应为18.30米。该地现由被告梅友会耕种。2017年3月,被告在重新开挖两家耕地间的排水沟时,将原排水沟向南移动了若干厘米,挤占了原告的耕地,使原告所承包的耕地南北宽度现为9.25米。另经现场勘验查明:原告梅友书所承包的耕地现南北宽为9.25米(自耕地南首排水沟中心线至地北首排水沟中心线的距离),被告梅友会所承包的耕地���北长度为:西首68.2米,东首67.16米。排水沟上沿宽0.7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第22199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底册、猴洞村委会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明。原告承包的案涉土地南北宽应为9.50米,现因被告开挖排水沟而挤占只剩9.25米,且被告承包的耕地的实际长度也大于其应有长度65.30米,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所承包耕地南首的东西宽仅为18.30米,故恢复原状的地块东西距离应限定在该长度范围内,超过该范围的长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因被告开挖排水沟所挤占的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标准为:东西长度为18.30米,南北宽:自梅友书承包地南首现地界中心线至梅友书与梅友会两家承包地地界中心线为9.50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梅友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毅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