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7号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城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20728-9。法定代表人:葛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鸿,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9860462-6。法定代表人:邓振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候革,该公司职工。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和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候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原告河北腾扬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