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水珍与汪烈、何岚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珍,汪烈,何岚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3077号原告:谢水珍,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如,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烈,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何岚岚,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谢水珍诉被告汪烈、何岚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谢水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水珍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谢水珍负担。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梦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