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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贤梅与刘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梅,刘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087号原告:唐贤梅,女,1970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正福,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从香,女,1966年9月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富康城市。原告唐贤梅诉被告刘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贤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唐贤梅承担。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何 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