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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琼与被执行人吕孝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琼,吕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刁琼,女,汉族,1962年9月3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吕孝芝,女,汉族,1944年5月19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刁琼与被执行人吕孝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吕孝芝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刁琼借款19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案涉同一被执行人吕孝芝有39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20436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吕孝芝位于贵州省晴隆县xx镇xx村xxx旁边房地产,并启动房地产评估程序,房地产评估总价1351435元。该房地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吕孝芝名下财产资不抵债,经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愿意以第二次起拍价1150000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孝芝位于贵州省晴隆县xx镇xx村xxx旁边房地产作价11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刁琼抵偿19400元;该房地产0.95%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刁琼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振审判员 张明昌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