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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泰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泰宝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883号原告:佛山市顺泰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9号馆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972448A。法定代表人:叶珠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森。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全。在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泰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泰宝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昭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黄金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