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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志与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3005号原告:李志,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7号楼7层709室。法定代表人:马恩峰,经理。原告李志与被告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2254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北京市承包的建筑工程,将其中的土方运输承包给了原告。自2014年至2016年,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75430元,被告于2017年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给付了50000元,尚欠原告22543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在北京承包工程中的土方运输分包给李志,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运费275430元,并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上加盖了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经原告多次催要,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了50000元、于2017年年初又给付了20000元,并在收到本院的诉讼文书后又给付了原告1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运费105430元。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27543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已经给付了原告17万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运费105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志运费105430元。案件受理费2340元、财产保全费16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