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少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少龙,男,汉族,1997年2月5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少龙在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53排2号403室被害人卫某住处留宿期间,趁卫某熟睡之机,盗走卫某现金350元、oppoR9Splus手机一部、oppoR8205手机一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张少龙离开现场后,将oppoR9Splus手机销赃,赃款已挥霍,后又向卫某索要现金2000元。当日,张少龙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与唐延路十字西北角取钱时被卫某抓获。经鉴定,oppoR9Splus手机价值2880元、oppoR8205手机价值400元。破案后,追回涉案oppoR8205手机、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卫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少龙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少龙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少龙退赔被害人卫延3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