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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3821王辉与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821号原告:王辉,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徐宁路北侧星星家电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叶仙德,职务不详。原告王辉与被告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辉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徐州瑞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