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明武与马小天、熊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马小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83号之二申请人:李明武,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小天,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李明武与被告马小天、熊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小天所有的位于XXX房屋一套、马小天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的飞度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一辆、马小天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开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内的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限额1060164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小天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开江支行开设的账户(���名:XXX,账号:XXX)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小天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的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XXX)的车籍,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马小天所有的位于的XXX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保全限额1060164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 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