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107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富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富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10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2395-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贤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陆民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富勤,女,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苏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富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富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