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锦福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锦福,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锦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锦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8日当庭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锦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撤回对被告人梁锦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梁锦福向他人购买了一支猎枪准备用来打鸟,并将该猎枪存放在其临时居住的位于珠海市高栏港赤鱼头围的一间帆布棚内。梁锦福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梁锦福向珠海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交代其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后又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民警在梁锦福的指引下,在上述帆布棚内查获枪支物品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物品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梁锦福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锦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经被告人梁锦福辨认的枪支照片,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现场照片,经证人梁某、被告人梁锦福辨认的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本市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梁锦福的供述,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现场平面示意图,查获枪支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福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锦福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锦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锡胜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