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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邱鼎,男,汉族,1993年9月1出生,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余款178020元,支付违约金17889元(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被执行人邱鼎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89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鼎的存款及收入:20275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