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彭华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彭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003857309H。法定代表人郑文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上官毅书、张鹏东,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彭华山,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公森龙某罚决字[2016]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苏德丰审判员 张延胜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衍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