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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彭华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彭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003857309H。法定代表人郑文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上官毅书、张鹏东,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彭华山,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公森龙某罚决字[2016]第0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苏德丰审判员  张延胜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衍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