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联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联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联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路横江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4138。法定代表人:罗耀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琳,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佛山市联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原注册地址已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系交付房屋的附随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涉讼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另上诉人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显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路横江路段,上诉人主张其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