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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晓鸣诉永州市连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鸣,邓新华,永州市连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360号原告陈晓鸣,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新华,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永州市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东路黄泥塘村。法定代表人:唐柏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晓鸣与被告邓新华、被告永州市连达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陈晓鸣送达交纳案件其它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陈晓鸣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晓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予以免交。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陈晓鸣承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正洁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鸿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