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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66号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业街21幢2楼,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858018022X3。法定代表人张南书。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单元7-1,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3009285217N。法定代表人张经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渝0228执保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国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200万元。现案件已经审结,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国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200万元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