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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邢蓬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蓬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蓬永,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蓬莱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蓬永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蓬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邢蓬永私自登陆邢某支付宝账户,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20次秘密窃取邢某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7330元。案发后,被告人邢蓬永的父亲邢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邢某。邢某对被告人邢蓬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邢蓬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及转账记录、农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蓬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邢蓬永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蓬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