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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发光、金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光,金虎,唐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全椒县,被执行人:金虎,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唐秋月,女,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虎、唐秋月拥有定远县××××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虎、唐秋月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226号1幢403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