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发光、金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光,金虎,唐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全椒县,被执行人:金虎,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唐秋月,女,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虎、唐秋月拥有定远县××××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虎、唐秋月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226号1幢403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