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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建房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浙江某公司,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32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5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王某某、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王某某、王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王某某、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