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书福与卢仁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福,卢仁为,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645号原告:杨书福,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卢仁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李阳,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杨书福与被告卢仁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仁为、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书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仁为、李阳共同偿还借款4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被告卢仁为立据向其借款47000元。李阳系卢仁为的妻子,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卢仁为、李阳共同偿还。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杨书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2016年8月7日被告卢仁为立据向其借款47000元;2、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书福经朋友介绍与卢仁为相识。2016年8月7日,被告卢仁为称做生意缺少资金,就立据向杨书福借款47000元。此款经杨书福催要,卢仁为至今未还。另查明:卢仁为与李阳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仁为立据向杨书福借款47000元,尚未归还,事实存在。卢仁为与李阳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杨书福要求卢仁为、李阳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仁为、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书福借款4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卢仁为、李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