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河清与漯河市源汇区金肽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河清,漯河市源汇区金肽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211号原告王河清,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金肽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西路美盛大厦A座8楼821室。法定代表人苏威锋,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河清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金肽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河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河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河清负担。审判长 赵驿光审判员 谢建民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