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宝江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元军,刘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班元军,男,1971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二街5号。被执行人刘宝江,女,1976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信用社职工,372822197604178846。本院在执行班元军与刘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