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高玉祥与胡谓清、陈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祥,胡谓清,陈学红,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祥。被执行人:胡谓清。被执行人:陈学红。被执行人:胡敏。本院在执行高玉祥与胡谓清、陈学红曾用名陈晓红、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谓清、陈学红曾用名陈晓红、胡敏未履行本院(2016)苏1023民初66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敏所有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陶双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承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