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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曙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陈春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曙光大厦业主委员会,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陈春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10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曙光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与兴华路交叉口西北角曙光大厦。负责人:白冠岭,主任。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现住聊城市昌润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学昆,总经理。被告:陈春庭,男,住聊城市。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曙光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陈春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已立案受理,因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营业场所无办公人员,又难以查找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无法为其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孟良审 判 员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