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1409号之一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大榕路**号第*层****层。法定代表人:郑魏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益,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66号地块(温州市辉泰鞋材有限公司内3楼)。法定代表人:黄雪成。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雯思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温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