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游琼与常正伦丁玉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琼,丁玉胜,常正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琼,住重庆市涪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游绍恒(系游琼父亲),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丁玉胜,住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被执行人:常正伦,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游琼与被执行人丁玉胜、常正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玉胜、常正伦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琼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玉胜、常正伦应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现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玉胜、常正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