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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红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48号申请人:卢红洲,被申请人:郑兰芳被申请人:朱振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卢红洲与被申请人郑兰芳、朱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卢红洲申请2017年7月26日将郑兰芳名下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账户62×××92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2.53元,未冻结299997.47元,账户余额不足。2017年7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郑兰芳名下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12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结30万元。工商银行大营支行账户04×××23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0.1元。衡水银行枣强支行账户62×××27-1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6.42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92CNY0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43.69元。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71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0.67元。将朱振伟名下农业银行常熟琴南支行账户62×××16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结30万元。衡水银行枣强支行账户62×××35-1存款冻结30万元,���冻结0元,有在先冻结信息。农业银行常熟招商城支行账户62×××75存款冻结30万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结30万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将朱振伟名下车牌号为冀T×××××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更、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