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维珍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650号原告胡维珍,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珍诉被告刘雪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胡维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2元,减半收取4226元,由原告胡维珍负担。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荟芳速录员 张 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