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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某、石艳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石艳萍,石宇婷,石大志,林绍利,石姚河,陈忠益,合浦宏鑫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石艳萍,女,2005年8月5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宇婷,女,2009年5月24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大志,男,2011年4月24日出生,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林某(系石艳萍、石宇婷、石大志之母),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绍利,女,1949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桂石(代理以上五名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姚河,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陈忠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合浦宏鑫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大道北河街口处地块编号C3D-I-1。法定代表人吴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石艳萍、石宇婷、石大志、林绍利与被执行人石姚河、陈忠益、合浦宏鑫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浦宏鑫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2214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广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