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佳波、蔡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佳波,蔡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孙佳波,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蔡胜杰,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佳波与被执行人蔡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4695元,被执行人履行54695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20元,由被执行人蔡胜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