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张健、缪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健,缪雪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号。负责人:洪粮钢。被告:张健,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缪雪英,女,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负责人:程伟。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健、缪雪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