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华高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高,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969号之一原告:何华高,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24998-2),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万灵镇尚书村10组。法定代表人:蒋智萍,董事长。原告何华高诉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后,审判员江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方蕾、人民陪审员杨现青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本院提出了支持起诉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华高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华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华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华高负担。审 判 长 江 恺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人民陪审员 杨现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