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204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良、杨盈盈、董斌、司延青、刘巨生、路延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良,杨盈盈,董斌,司延青,路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0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嵇玉,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国良,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杨盈盈,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董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司延青,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巨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路延华,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国良、杨盈盈、董斌、司延青、刘巨生、路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国良偿还借款5878.94元,董斌偿还借���2500元,路延华偿还借款50198.60元、案件受理费999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9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泊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