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昌莲与黄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莲,黄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754号原告:胡昌莲,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黄朝清,男,成年,汉族,住寻乌县长宁镇皇冠名苑*栋*单元303.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莲诉被告黄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昌莲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黄朝清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朝清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胡昌莲负担。审 判 员 刘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华运萍书 记 员 骆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