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郑依妹、卞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郑依妹,卞良新,卞兰月,郑美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0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98号新城丽景B区16#1楼一层103综合商场、2层201综合商场、2层201储蓄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6509149A。负责人林宇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松,公司职员。被告:郑依妹,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卞良新,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卞兰月,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美贞,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被告郑依妹、卞良新、卞兰月、郑美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收9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