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与孟凡水股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孟凡水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62号原告: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桂芝,总经理。被告:孟凡水,住址:德州市。原告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水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德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