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廖克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克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218号罪犯廖克雄,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作出(2011)永冷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克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改判廖克雄犯抢劫罪,判处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全部缴纳)。201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克雄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华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克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炊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廖克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克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克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平审 判 员 吕伟文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