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嘉毅、黄志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毅,黄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4725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毅。被执行人黄志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87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志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志连在省农信社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3929.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丰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