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与卢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014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杨某某申请卢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XXX**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牌号为豫EXXX**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士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