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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朱平、田桥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朱平,田桥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朱平,男,1992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凤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桥友,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凤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征得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329幢1904室,采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田某家中,窃得苹果牌6手机1部、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男式手表1块、翡翠玉佛挂件1个、足金吊坠1个,足金戒指1个、银珍珠耳钉1对、银手镯4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853元。另窃得挂式空调1台,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203元。案发后,上述被窃物品除挂式空调外,其他财物均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朱平、田桥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朱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田桥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