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蒲世茂与戴明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世茂,戴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蒲世茂,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戴明忠,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蒲世茂与戴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经过对被执行人戴明忠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仅有少许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有小轿车一辆已有查封,本院亦未能控制到该车;无房屋产权及工商登记。本案执行标的额12万元均未能兑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戴明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