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文君与石明生、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君,石明生,张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01号原告:刘文君,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石明生,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芳芳,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君与被告石明生、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刘文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刘文君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宋二门人民陪审员 张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