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4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化平与赵玉宝、李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化平,赵玉宝,李梅,襄阳宝砼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化平。被执行人赵玉宝。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襄阳宝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陶王岗。法定代表人赵玉宝。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化平与被执行人赵玉宝、李梅、襄阳宝砼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玉宝、李梅、襄阳宝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00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宝砼建材有限公司在黄冈市中原建筑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