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乔慧明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慧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163号原告乔慧明,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江。原告乔慧明要求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慧明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乔慧明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慧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人民陪审员 奚重政人民陪审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玮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